(一)项目申报条件
1.优先支持面向取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项目;
2.申报工作必须以联合申报形式开展,申报主体应为南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医疗器械企业或医疗信息化企业。联合申报须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共同参与,其中一方可作为牵头单位,联合单位具有较好的合作基础,具备完成项目所必须的基础条件和资金配套能力;
3.申报单位须提交产品为医疗器械的证明材料,如为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内产品、体外诊断试剂分类目录产品,或者能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备案凭证、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申请告知书等相关材料。其中:(1)申报三类医疗器械的项目,须在两年内进入以产品注册为导向的临床试验阶段;(2)申报二类医疗器械的项目,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取得注册证,如需开展临床试验,可适当延长完成时间;
4.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并确保在职期间能完成项目任务;
5.申报单位须与合作单位签订联合研究合作协议,合作项目须为申报当年签约的合作项目,明确合作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方式,并符合医疗机构有关成果转化的相关规定;
6.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实施期内,须完成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获得临床试验批件或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项目主管部门
江北新区、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是项目主管部门,省级、市级、区级医疗机构申报项目的主管部门分别是医疗机构科技处、市卫健委、所在区科技(人才)局。
(三)严格审核和推荐
项目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严格履行项目审核推荐职责。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有法人主体责任。项目主管部门切实强化审核推荐责任,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把关。申报项目须经项目主管部门推荐审核、盖章并推荐。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书(“医工合作”);
2.医疗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医工合作协议;
3.产品为医疗器械的证明材料;
4.申报医疗机构、企业相关资质材料;
5.其他证明材料。
(五)项目管理
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参照《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宁科规〔2022〕14号)的规定执行。在项目征集、立项、发布、实施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等相关规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