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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森堡基金——中国基金走出国门的桥头堡

中国外交部的卢森堡资料显示,卢森堡还是目前欧洲最大的投资基金中心和基金管理中心,这得益于卢森堡良好的基金生态系统、完善且稳定的基金法律体系,也使得越来越多行业人士选择卢森堡作为加密货币/区块链基金设立地。 卢森堡作为国际投资基金的中心,吸引了世界上65%的跨国基金在此聚集。由于卢森堡有良好的基金生态系统,稳定的社会环境,丰富的法律架构等非常成熟且多元化的特性,能够充分迎合投资者的需求,因此也逐渐成为中国资产管理人开展海外基金业务的首选之地,能够通过卢森堡这一门户进入欧洲,并运用卢森堡的基金平台投资到中国。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卢森堡基金有关知识,以期对中国基金走出国门,进军海外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比较优势 


1、地域优势 

卢森堡位于欧洲西北部,毗邻法国、德国和比利时,辐射近5亿欧洲用户。作为欧盟重要成员国,在卢森堡设立数字货币/区块链基金是打开欧洲市场的桥头堡。同时,卢森堡也是欧元区内跨境人民币业务的主要中心,是欧洲主要的人民币支付、存款、贷款、人民币投资基金的中心。也是全球投资基金的枢纽。

1、制度优势

卢森堡的主要制度优势体现在卢森堡实行基金管理人护照制度和投资组合制度。

(1)根据《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指引》(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irective,“AIFMD”),取得AIFMD护照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欧盟范围内向其各成员国的专业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而不必再取得相关各国的资质或许可。这意味着,符合AIFMD规范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可持欧盟护照,在欧盟各地自由营销。

AIFMD的监管对象,亦即可以申请AIFMD护照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包括如下三类:


(i)设立在欧盟境内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而无论该管理人所管理的另类投资基金是否在欧盟境内募集;

(ii)设立在欧盟境外、但管理设立于欧盟境内另类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以及

(iii)设立在欧盟境外,在欧盟境内或者向欧盟投资者进行基金募集的另类投资基金管理人。此外,满足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UCITS”)相关指令要求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亦可以受惠于欧盟护照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营销。


该等基金管理人护照制度一方面节省了基金在欧盟的募集成本、缩短了基金募集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得取得欧盟护照的基金管理人在欧盟范围内的营销能力大大增强。


(2)除基金人护照制度外,卢森堡还有独立投资组合公司(“SPC”)的制度,在该制度下允许证券化发行方设立不同投资组合。每一组合之间相互独立并且每一组合均可以具有不同的股票类别和投资策略。对于拟采取不同投资策略投资多类资产的基金管理人,该项制度有助于有效降低交易成本,并且能够实现资产间的风险隔离。 

二、可选基金种类 


1、可转让证卷集合投资计划

欧盟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Undertakings for Collective Investment in Transferable Securities, UCITS),首见于1985年欧盟颁布的法令。符合该法令规范的投资基金可持欧洲护照,在欧盟各地自由营销。也就是说,基金一旦在某一欧盟国家成立,就能在欧盟全部成员国销售。这一方面节省成本、缩短上市时间,另一方面也使得资产管理公司在欧洲大陆的经销能力大大增强。目前,在全球范围内经销的可转让证券集合投资计划基金,超过67%都源自卢森堡。

就卢森堡而言,,UCITS可以采取普通基金(“FCP”)的法律形式,也可采取开放式投资公司( “SICAV”)或者封闭式投资公司( “SICAF”)的法律形式。FCP是以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之间的合同的形式建立,其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



公众有限公司(“SA”)、

私人有限公司(“Sàrl”)、

股份有限合伙(“SCA”)、

有限合伙(“SCS”)、

特殊有限合伙(“SCSp”)以及

合作型公众有限公司(“SCoSA”)。



2、另类投资基金卢森堡的另类投资基金(Alternative Investment Fund,“AIF”),基本涵盖了UCITS以外的所有基金,主要包括如下类别:


(1) 风险资本投资公司(“SICAR”)

SICAR专为私募股权和风险资本投资设计的受监管、财政效率高的结构。无投资多元化规则,无贷款或杠杆限制。SICAR可以采用的法律形式较为广泛,包括公众有限公司、私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合伙、有限合伙、特殊有限合伙以及公众合作公司。


(2)专业投资基金(“SIF”)

SIF是一种对资深投资者特别具有吸引力的工具。SIF法律允许基金迅速投入到所有现有资产市场,而且风险分散的限制也比较灵活。因此,SIF仅针对“充分知晓信息的投资者”。


(3)保留另类投资基金(“RAIF”)

保留另类投资基金融合了卢森堡受监管SICAR和SIF的特征和结构灵活性,同时其基金发行前无须经卢森堡金融监管委员会(CSSF)批准,这使得新基金的发售时间在更大程度上能够满足市场需求。但RAIF与SICAR和SIF也有些许不同, SICAR、SIF可以进行自我管理不同,但RAIF仅可由外部管理人进行管理 


(4) 集合投资计划(“UCI”) 

UCI不是特定的基金名称,而是UCITS之外不受特定法规(如SIF或SICAR相关法规)约束的基金都将被视为集合投资计划。UCI在开始经营活动前,应向CSSF提交如下文件和信息以获得CSSF授权:

(i)章程性文件或管理制度、招股说明书及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主要协议;

(ii)基金董事和/或管理公司的经理;

(iii)拟选择的基金保管人和审计机构。



三、总结

为了推动中国和卢森堡的资管业合作,卢森堡基金行业协会(ALFI)已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AMAC)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在卢森堡注册基金手续简便,且在当地注册的基金可在欧盟各国和全球各地销售,已逐渐成为区块链行业想要进军欧洲市场的首要选择,相信不久的将来越来越多数字货币/区块链基金会设立在卢森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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