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森堡外国投资审查最新立法及其对中资的影响
· 前 言 ·
01
欧盟外商投资审查的覆盖范围扩大
02
欧盟外商投资审查合作机制的强化
在提交至合作机制的案件逐年增加的情况下,欧盟计划进一步强化合作机制。在2024年《修改提案》中,第三章以独立章节的形式详细规定了“适用于对安全或公共秩序产生负面影响的外国投资审查合作机制”。与《投资审查条例》相比,《修改提案》对合作机制进行了更详尽的规定,并给予其更突出的地位。该章对成员国须向欧盟或其他成员国发函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第7条第5款要求接受外国投资的成员国“最大限度地考虑”其他成员国或委员会针对该投资向其提出的意见。第7条第6款则要求接受外国投资的成员国与提出意见的成员国进行会谈,为解决意见中提及的风险制定解决方案。同时,欧盟委员会可应邀参会。此外,《修改提案》还规定了专家组会议、多国磋商等多样化的合作形式。
从上述修订内容可以看出,虽然《修改提案》仍然明文规定投资审查由各成员国全权负责,但是对合作机制的强化扩大了欧盟和其他成员国对投资接受国进行投资审查的影响。同时,各成员国发函的数量逐年递增亦意味着更多外国投资在接受投资审查的过程中至少需等待成员国或欧盟提出意见、接受投资国根据该意见提出解决方案后才能获知审查结果。这无疑大幅增加了投资者进行投资的时间成本,对于市场变化迅速的特定投资领域的不利影响则会更大。
03
欧盟外商投资审查评估标准的适用严格化
04
审查流程
· 总 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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